第三,被害人自己放弃医疗费、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,并不影响被告人获得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原本家属愿意代为赔偿,但对方提出高达80万元的数额,要求过高,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
第四,本案中被告人、被害人以及相关证人各说各话。
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,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。
第五,被害人在本案发生之前,曾多次于其它场合,用言语刺激被告人,所以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。
金胜这时端起一旁早已凉掉的咖啡,一口喝掉。
这几个辩护点.....只能说,中规中矩!!
“你把判决书给我看下。”
“好......”
卢晨立即把手机递了过来。
目前纸质版本还没寄到,只有电子版本的。
金胜伸手接过后,跳过前面,直接看向双方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。
不出意外,果然是讨论林杰睿的行为......到底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,还是故意伤害罪既遂。
公诉方认为:
被告人的行为,造成被害人颈部、肩部、手臂,多处受伤。
以及全身其它处,防御性伤势。
这里有伤情照片、司法鉴定来进行佐证。
与被害人陈述中,提及被告人使用刀具,直接攻击其颈部,是能够印证的。
被告人也在案发后多次供述中,均承认了这一点。
另外,被告人一直辩解,仅仅只是想伤害被害人。
但在其颈部等全身多处伤害已发生,即被告人所谓,想伤害对方目的已达成情况下,依然再下楼持刀继续伤害。
这更能够说明.......林杰睿就是冲着S人去的。
金胜接着看向最后面部分。
经审理查明,并有下列证据证实: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.......
因此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
被告人林杰睿手持刀具,连续划砍、捅刺被害人颈部等重要部位,致使多处创口。
后再次行凶时,因其他人协力阻止,未能得逞。
其持刀行凶的部位以及方式,充分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。
故....辩护人关于只有故意伤害等相关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,不予采纳。
鉴于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,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,属于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,减轻处罚。
据此,依照《刑法》第232条、第23条、第55条第一款.....之规定。
判决如下:
被告人林杰睿犯故意S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剥夺z治权利一年。
‘呼.....’
金胜缓缓呼出一口气。
有理有据,事实清楚。
怪不得卢晨提交的辩护意见,会被法官给否决了。
哪怕自己亲自上场,估计也很难改变罪名的认定。
律师又不是法师。
在这种案子上,同样无能为力。
总不能拿个话筒、通上电、去法庭上浑身抖起来吧!
到时候估计连自己都得进去‘冷静’一下。
一边把手机递回去,金胜一边开口道:“东西呐....我看完了。”
“你先自己说说看,具体有什么想法。”
经过大半个小时的等待,卢晨差不多已经完全平复了。
成熟的律师,需要懂得怎么调节身心。
否则一旦被情绪所支配,会忽略掉很多细节,极容易出错。
金胜故意把他叫进来晾着,目的就是如此。
这就跟两个人吵架,先把其中一人给劝离的意义是相同的。
卢晨伸手接过手机的同时,嘴上开口说了起来。
“罪名被定为故意S人未遂,我倒不是很意外。”
“一开始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,我就注意到了一个关键点。”
“林杰睿具有二次持刀攻击的行为。”
“也就是说,他当时带了两把刀过去。”
“再加上伤处分布在肩颈部、胸部,等要害部位。”
“这在司法实践中,很容易被看成为.....具有故意S人的主观意图。”
“但我还是认为,刑期有点过重了。”
“依据有三个。”
“第一,窄刃黑柄刀,便携折叠式,刃长只有7.9厘米。”
“通常是用来作为水果削皮。”
“刀口其实并不锋利。”
“第二,根据警方的现场勘验报告、示意图、双方讲述的案件过程......”
“林杰睿当时躲藏在楼道拐角处,等观察到叶晓山正准备掏出钥匙开门的时候,才偷偷猫过去进行攻击。”
“当时,他是正手握住刀柄,进行的一个划砍动作。”
“第一下,也并没有直奔颈部,而是右肩,靠近手臂部位。”
“两人的身高相当,一个176、一个178,差距不到2公分。”
“如果林杰睿真的具有故意S人的主观意图,他应该是反握刀具,直接对准后脖颈,这种要害部位进行捅刺。”
说到这里,卢晨还用手虚握,比划了一下。
“第三,就是伤情部分了。”
“叶晓山全身伤口有32处。”
“其中最严重部位在肩胸处,长5.8厘米,深0.9厘米。”
“是两人在搏斗中所导致。”
“根据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》第17条。”
“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,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。”
“叶晓山的颈部虽被切开,但基本都属于表皮伤,5个伤口,长度加起来为9.6厘米。”
“符合关于轻伤的认定标准。”
“这三点,其实我在法庭上提出来辩论过,但显然.....毫无效果。”
“现在判决书中,更是把刑期定在了6年,剥夺Z治权利1年。”
卢晨苦笑着摇了摇头。
很多小伙伴可能搞不清楚,这个Z治权利到底有何用处?
为什么有些判决中有,有些却没有呢?
剥夺Z治权利,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,参加国家管理和Z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。
共有四项内容:
1.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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